1、2010年以前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第118号)
2、2010年1.1以后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提出两点规定:
1、《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用经营收益弥补,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2014年底中投汇富被爆无法按时兑付投资者本金的案件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中投汇富、中诚联合公司共造成360人损失资金超过10亿元,公司高管孙某某等人分获4到8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四人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汇富”)、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联合”)等公司名义,以投资项目可高额返利并保本为名,向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共吸收2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28.9亿余元,实际返利、返投资金额18.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0亿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马某某成立中诚联合公司,次年4月成立中投汇富公司。2012年马某某将公司转让给孙某某之后,两人与原高管对公司继续保持经营,其中,马、孙名下有地产开发项目,且主要涉足农业经营领域。
经营期间,中投汇富与中诚联合以长春乐群街棚户区改造、金利通典当行股权投资、大连-金海蓝湾项目投资基金等多个项目名义公开募集资金,其中,玉汤泉度假村扩建等数个投资项目得到兑付,但还有部分项目由于投资款没有收回,未得到兑付。
损失多集中于公司转让后募集的项目,经统计,报案投资人达到360余人,经济损失10亿余元。
孙某某在证言中供述称,公司所有的项目都是以电话销售为主,银行销售为辅。产品项目承诺客户年 收益 都是12%,到期连本带利一起返还给客户,“我接手以后,中投汇富公司成立了八九个有限公司,募集大约6.1亿元,募集的钱都去了所投资的项目。”
孙投资了包括2个黑土地项目、吉林的生物制肥项目、深圳一家黄金公司项目、铁征建筑项目以及依兰中泰能源等项目。因为孙在被羁押时,这些发起的项目均未到期,所以都没有给客户进行兑付。
法院调查发现,深圳市中金国瑞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表示与中投汇富公司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协议,没有资金往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表示,从未给吉林黑土地公司出具任何还款承诺函;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公司与中诚联合、中投汇富无任何业务往来,未收到项目投资款项,“金海·蓝湾”项目是该公司自行开发建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四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涉案数额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孙某某被判8,罚40万元;王某某被判6年,罚30万元;孙某2被判4年,罚20万元;并责令私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中《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股权发生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要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投资处置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营业外收支核算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
(2)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支。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损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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