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就是支撑平台渠道企业做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后台系统和基础设施。通俗点说,是网贷系统平台。
他包括四个内容:
一、支付产品
第三方支付工具是我国出现最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目的是为了帮助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时候可以用任意银行的银行卡进行结算,而商家无需在每一个银行中设立帐号。 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典型的利用现代化技术解决金融问题的例子,第三方支付产品出现后,不仅简化了用户的支付流程,也让小商户在不和银行发生深度合作的情况下将支付行为整合进自己的产品中,带来更优质的体验。
二、互联网化理财产品
用户将资金寄存在网贷平台的某个近似于基金的资金池中,由网贷平台对项目进行筛选、投标。这一模式与银行的放贷吸储模式十分相近,因此许多 P2P 网贷平台被算作影子银行的一部分,游走在现行法律边缘。
三、互联网化基金
互联网化基金的运作方式:1. 用户将闲置资金存放在虚拟帐号中;2. 用户授权允许使用这些资金进行基金化运作;3. 将这部分资金投入之前签有合作协议的基金中;4. 获得收益,返还用户收益。
四、众筹
不是所有的众筹都能被叫做互联网金融,下面我们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众筹的两个方向: 回报式众筹 :回报式众筹不属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商品预购行为,用户在商家制作出或开发出商品之前缴纳一部分或全部的购买费用,在商品制作完成后商家兑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商家可以能够精准的进行生产和开发,提前知道准确的市场反应避免盲目生产。
股权式众筹 :股权式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因为股权众筹在国内并不是真正的众筹,因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集资行为是有政策风险的。在股权众筹中,项目通过平台向一部分经过审核的投资人公开自己的融资信息,并出让自己的股权。
江南愤青的《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真是久闻大名,直到本周才拿到电子版。虽说是2014年出版的书,但放在现在的环境去思考互联网金融,去观察新生事物都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
尤其是其《写在书前面的废话》,回顾个人从业以来的职场感悟,让人亲切而亲近,如一位前辈娓娓道来。其中两句话让我印象深刻:
—— “蛰伏就是在你无法改变大环境的时候,只能静下来改变自己。让自己学习更多的东西,做更多的思考,写更多的文章,交更多的朋友。慢慢等待冬天的过去,春天的到来。人总有很多时候是没得选择的,除了等待之外 。”
—— “这个世界很多事情并不是越努力就越好,努力的前提是,你要顺势而为,否则走错了方向,你回头的时间只会更长。 ”
就凭这两句,让我坚信作者是真心在告诉你他的观点和他的态度。
书的上部讲的是“狼来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风生水起,以及去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和影响。
1、作者首先论述了金融中介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金融中介出现的核心是三个不匹配。第一是资金的不匹配;第二是能力的不匹配;第三是信息的不匹配。而中介分为“能力中介”(我能你不能)和“非能力中介”(具有比较优势)。
撇开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牌照和非牌照的原因,在能力一致的情况下,中介都是不会被取代的,这反映的正是比较优势的差异。 从这个角度而言,“去中介”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并不现实。经济学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理性人假设,大多数人都是在约束条件下进行最优化决策;二是资源稀缺性和人类欲望无穷性假设。因此,只要资源是稀缺的,比较优势就不会消失,背后的中介体系也必然不可被取代。
2、作者不认同“互联网颠覆金融”的说法,对互联网金融不抱太大的期望。对于过去一年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作者的总体观点是“ 理论大于实践,噱头大于实质 ”,市场未能看到太多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机会。
作者认为,金融是靠发放贷款来赚利息,或者投资企业来实现收益的。当金融机构找到一个好项目,准备向其放贷或者投资,这个时候就要找钱,就是销售,销售一个带有收益的金融标的物。因此,金融的生产环节就是寻找标的物资产,然后准备放贷或者投资的过程,这个过程才是金融的核心。只有颠覆了这个过程,才能说颠覆了金融机构,如果无法实现这个环节的颠覆,那么其他领域的颠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毫无影响的。显然,互联网金融没有做到这一点。
作者还专门提到一个观点:“金融跟实体要匹配发展,越脱离,危害越大。所以,金融并非效率越高越好,当两者背离的时候,就会有危害,如果这个时候互联网技术着力于提升金融效率的话,对经济未必是好事情。加速货币空转,同时提升社会成本,总结起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当前未必是好事情,所以,金融和互联网泡沫逐步架空中国经济实体,这是需要提高警惕的。”实际上,作者对金融方面的创新一直保留谨慎的态度。回头看金融史,过去一百多年来的金融史上,能称之为创新的金融变革,其实极为有限,大量曾经被称赞为创新的金融产品,要么消失了,要么就是直接引发了大地震,被叫停了。绝大多数创新的代价是极高的,而且带来的社会伤害也很大。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最近的血淋淋的教训。
3、作者提到,面对海量信息,个体存在三个方面的困境:第一个困境就是无法充分搜集信息,因为时间有限,能力有限;第二个困境是收集信息以后,怎么判断,哪些是有效信息,哪些是无效信息;第三个困境,就是确定了所谓有效信息之后,如何做出投资决策。在解决三个困境的过程中,中介的必要性和比较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4、作者提出一个观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影子银行”。而关于影子银行,国办发〔2013〕107号文给影子银行正了名,文中指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影子银行”,者提出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围墙论”:就是人为地立了一个围墙,隔离了里面和外面的人群,而围墙是把双刃剑:形势好的时候,里面的人不愿意出来,自己花天酒地,不管外面的人死活;没肉吃的时候,里面的人想出来却发现出不来,因为围墙太高,隔绝了别人,也隔绝了自己,而围墙外面的人呢?嗷嗷待哺,却没人提供服务。“围墙论”实际明确了我国影子银行的结构,基本上就是两大类:第一类是民间金融,大量不具备金融牌照的民间机构也在从事银行业务;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干监管套利和利益输送的“自我发财”。像信托、券商资产管理、理财产品等,都是在做这样的事情,其银行业务本质不变,但是成本极大提升。在经济上行的时候无所谓,一旦经济下行就问题频发。所以影子银行在推动经济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推到围墙。而围墙去掉之后的结果也必然是民间金融的彻底消失。假象传统金融机构从里面走出来,业务加速下沉,最终打垮的是民间金融之前利用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机会和领域所形成的优势。此时,大家站在同一条线上进行金融业务的竞争,而互联网会成为一种工具性应用,帮助一些金融机构打败另外一些金融机构。
5、作者梳理了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一共分五类:
一是以去中介化为特征的P2P和众筹模式:拍拍贷、人人贷、众筹网。
作者对于P2P观点:(1)中国除了拍拍贷,没有纯平台P2P。真正的P2P,是帮助有钱的人出借给借款人,帮助是核心问题。而我国的P2P做的事情是向投资人借钱,然后借给需要钱的人。前者无风险,纯撮合匹配,后者是担风险情况下做撮合和匹配。这个区别决定了中国的P2P就是金融机构,它赚取的是带风险的利差收入。(2)P2P有其生存的合理性,背后反映的是金融强管制下的金融压抑。(3)没有监管的P2P,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透明带来的道德问题。(4)P2P的生存困境在于模式问题。P2P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无法解答风控命题。风控技术也无法决定客户的贷后行为。另外,作者对陆金所和宜信两个个案的分析还是比较到位的。
关于众筹。作者说,众筹模式对项目信息公开得非常细致,商业模式也要求非常清晰,才有可能在市场进行募集。同时,还因为是股权性质,不保本不保收益,对于投资人而言,具备极大的风险不确定性,因此募集难度都会加大,更重要的是由于项目标的要求清晰,使得虚假标的物很容易被识别,不容易通过设置虚假标的物来套取资金,从而使得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只能通过众筹项目的收益进行提现。从商业模式上来看,众筹模式需要的是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培育,需要静得下心来慢慢沉淀,然后才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众筹模式在中国开展的难度之大,首推金融市场整体浮躁。
二是以帮助实现资金转移为特征的互联网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三是以渠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销售:余额宝、东方财富网、数米网。
四是以金融信息匹配为特征的比价网站:融360、好贷网。该模式是以金融机构和产品的信息匹配为基础特征的平台模式,平台模式的核心是去中心化。网站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撮合匹配交易是其核心。作者不太看好这一模式。他认为平台模式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是海量的市场双边需求,第二个就是需求和供给有实现一一对应的能力。只有两边都是散乱的、海量的、不强势的市场主体,才会有平台存在的意义。金融很难符合这个特征,导致平台存在的意义不大。
五是其他小规模不成体系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用。
书的下半部题为“颠覆?”。显然,作者在这个问号中已经表明了立场。确切的将,互联网金融应该是“改变”金融的运行思维和运行方式。
1、在金融领域里面,小中介是如何介入的?第一种模式,即依附于基础生态优势介入金融领域。未来会出现大量的基于能力优势或者平台优势的小中介,形成了融资中介生态。第二种模式,就是纯粹依赖能力介入金融领域。确切地说,大量存活的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就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两种模式相较而言,作者更看好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二种模式是以个人能力为基础,而个体金融靠天吃饭,能对抗终极风险的其实只有制度性优势,光依赖能力很难对抗风险。而第一种模式就比较简单,在基础生态优势领域里面,它并非跟传统金融机构正面对抗,而是依附于实体基础衍生出新的金融模式,相对风险较低。未来一定会有更多具备金融属性的业态会考虑通过利用互联网建立产业生态圈的方式来介入金融领域。
2、作者还用了大篇幅介绍了互联网支付技术对金融的影响。篇幅所限,不再展开。但他对于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的战争,写得比较到位。其中有一句话值得深思:“支付这个行业,最终比拼的不是技术,而是应用场景。更多应用场景,才能有更多支付的可能。脱离了支付应用场景,支付很难生存。支付宝之所以走到第一,是因为有了淘宝。……现在的微信已经远不止社交的概念了。一个覆盖人群可达6亿的客户端,理论上可以把人类的各类行为都涵盖在内,从而产生更多的想象空间。就支付应用场景而言,微信已经远远大于淘宝的支付场景。此时,微信支付的可怕之处就显现出来了,即实现真正的无处不支付了。”简言之,应用场景才是互联网支付的战场所在,谁占据了更多的应用场景,谁就能占得互联网支付的制高点。
3、作者在下半部书中都是对个案进行了分析,由于这5年的互联网发展和变化实在太大太快,一些当时看似正确的论证到现在来看并非合适。所以在这里也不在具体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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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P2P是以互联网的方式来经营民间借贷行为的行为,很多P2P网贷机构本身也不正规。
每当我们提到P2P的时候,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网贷产品给用户带来的伤害,有些网贷产品本身也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健全的财务观念,很多人也深受P2P网贷机构的负面影响。对网友来说,很多人普遍比较支持全面取缔这些P2P网贷机构,因为这样的方式可以进一步避免更多的普通人受到伤害。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P2P网贷机构的新闻,在经过了近三年的整治之后,全国所有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尽管如此,P2P网贷机构遗留的问题依然非常多。很多出借人没有办法正常对付自己的本金,很多欠款人依然处在逾期状态之下。特别是对那些有代偿业务的网贷产品来说,用户的个人征信将会受到长期影响。
P2P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我们可以把P2P理解为互联网模式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P2P号称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改革产品,但很多P2P产品本身就属于高利贷,部分P2P产品的年化利息甚至可以达到***。我们要知道年化24%以上的贷款产品就属于高利贷产品了,大多数P2P产品可以被定性为高利贷。
我们需要尽可能避免所谓的P2P产品。
除了P2P网贷机构的贷款产品之外,市面上依然会有一些P2P产品。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我们需要尽可能在消费的时候量入而出,千万不要去过度透支消费。P2P产品的申请方式非常简单,但用户的权益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有效保障,我们需要对自己的资金和生活负责。
当一些企业无法满足贷款要求和市场需求时,他们会通过非正式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这类企业筹集资金或借款的金融公司被称为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主要包括委托贷款、资金信托、银行融资、非股票公募应急、证券业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网络借贷P2P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贷款。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务融资计划和结构性融资产品都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指具有一些银行功能但不受监管或监管较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可以提供信贷,但不是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
国内影子银行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货币市场基金、各种私人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各种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其他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而言,它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小、杠杆水平低但发展迅速的特点。集中支付的压力。这更多的是解释了规避监管的功能。比如说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这就是 "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格的银行也是 "影子银行",其银行信托财富管理产品不算信贷。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种形式:银行的金融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按照这些标准,包括委托贷款、信托基金、银行融资、股票型公募基金、证券信息、保险信息、资产证券化、P2P网络借贷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非持牌机构的消费贷款、由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等,都属于影子银行的大类。其中,银行间金融、委托贷款、信托贷款、P2P贷款等影子银行特征较为明显,风险程度较为突出,属于狭义的高风险影子银行。截至2016年底,我国影子银行业务量与同期银行信贷基本持平,且增速远高于贷款。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内容:
支付产品
第三方支付工具是我国出现最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腾讯的付通为代表,它诞生于银联超级网银发布之前,目的是为了帮助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时候可以用任意银行的银行卡进行结算,而商家无需在每一个银行中设立帐号。
典型产品
支付宝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
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典型的利用现代化技术解决金融问题的例子,第三方支付产品出现后,不仅简化了用户的支付流程,也让小商户在不和银行发生深度合作的情况下将支付行为整合进自己的产品中,带来更优质的体验。
互联网化理财产品
现阶段,互联网化的理财产品分为两个部分:
P2P网贷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在中国落地生根后,又衍生了依托网贷建立的资金池理财计划,即用户将资金寄存在网贷平台的某个近似于基金的资金池中,由网贷平台对项目进行筛选、投标。这一模式与银行的放贷吸储模式十分相近,因此许多P2P网贷平台被算作影子银行的一部分,游走在现行法律边缘。
典型产品
积木盒子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和有富余理财资金的投资人进行在线信息配对,帮助投资人寻找到风险收益均衡的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本质上,P2P网贷仍然是一种借贷行为,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都是不可能的。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网贷平台,应注意核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和实力。
互联网化基金
互联网化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让行业人士又爱又恨的「余额宝」,我们不妨用余额宝的机制在这里说明互联网化基金的运作方式:1.用户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阿里巴巴的虚拟帐号支付宝中;2.用户授权允许阿里巴巴使用这些资金进行基金化运作;3.阿里巴巴将这部分资金投入之前签有合作协议的基金中;4.获得收益,阿里巴巴返还用户收益。
典型产品
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不收取任何手续费。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
众筹
不是所有的众筹都能被叫做互联网金融,下面我们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众筹的两个方向:
回报式众筹:回报式众筹不属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商品预购行为,用户在商家制作出或开发出商品之前缴纳一部分或全部的购买费用,在商品制作完成后商家兑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商家可以能够精准的进行生产和开发,提前知道准确的市场反应避免盲目生产。一般在回报式众筹中,商家会设置一个总额下限,如果到一定周期(如30天)没有筹集够预订的资金,那么商家往往会放弃众筹。在国内,早前的点名时间、Jue.so和后来的中国梦网、京东众筹等都是回报式众筹。
典型产品
点名时间将众筹模式引入中国。网站创立初期(2011年7月),无论是出版、影视、音乐、设计、科技,甚至公益、个人行为的项目都可以在点名时间发布。2012年初,积累了半年的运营数据后发现,网站整体项目的支持率、转化率超过很多电商平台,项目筹集资金开始突破50万,点名时间开始引起业界的关注,众筹模式开始在中国萌芽。
股权式众筹:股权式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因为股权众筹在国内并不是真正的「众筹」,因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集资行为是有政策风险的。在股权众筹中,项目通过平台向一部分经过审核的投资人公开自己的融资信息,并出让自己的股权。在国内,以天使汇AngelCrunch为例,只有平台上认证的投资人才能够看到企业的融资信息。天使汇会挑选优秀项目进入快速合投,促成项目在30天内迅速完成融资。
典型产品
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国内首家发布天使投资人众筹规则的平台。天使汇旨在发挥互联网的高效、透明的优势,实现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的快速对接。
目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就这三种类型,但是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和政策的开放,未来所有的金融服务都有可能互联网化。那个时候,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界限也会消失。
不能说是哪三个。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第二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类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扩展资料
1、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顾名思义就是类似于银行,但并非严格意义上受监管的“类银行”。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于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
从2010年以来,中国的影子银行呈野蛮发展趋势。据估计,截至2016年,中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达到96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44%左右。从2010到2016年,影子银行规模的复合增长率达到了每年36%左右。
2、中国的影子银行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传统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和民间借贷。
(1)传统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影子银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商业银行吸收储户存款,然后进行放贷。储户的存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成为银行的负债,发放出去的贷款成为银行的资产。商业银行这些资产负债表上的标准业务活动往往接受央行和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管。
(2)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
这种影子银行的业务形式主要是关联方贷款、委托贷款和再贷款。在这些影子银行活动中,有多余资金的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把资金贷款给需要资金的其他非金融机构。
关联方贷款的双方往往有共同的股东或者共同的管理团队,属于有一定关联的非金融机构的内部相互贷款。比如公司A和公司B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公司A暂时不用的资金可以借给公司B使用。这种贷款由于是公司内部贷款,往往利率很低或者干脆不收利息。
(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在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常见。由于比较难以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获得资金,中小企业往往通过民间借贷从民间资本筹集企业发展的资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公司和蚂蚁金服等这类企业也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从本质上讲,非金融机构间的借贷活动和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都是为贷款人和储户提供金融媒介服务,和传统银行的金融媒介作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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