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2009年赛格集团资产总额67.25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4.12亿元。
赛格集团拥有下属企业24家,其中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
赛格集团为全国企业500强、全国制造业500强企业。集团连续十年获全国电子百强企业称号、广东省企业100强称号。赛格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赛格品牌获2008年度广东省十佳优秀品牌。
2、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集团创办于1980年,前身为深圳免税商店;1983年1月8日更名为深圳市免税商品供应公司;1993年1月18日,更名为深圳市免税商品供应总公司;
1995年1月5日,经深圳市国资委[1994]7号文批复,公司改制成为国有独资企业,改为现有名称,由深圳市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4,038万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41亿元,净资产16.47亿元。
3、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于1984年9月,前身为深圳市属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深圳市工程开发公司。
1994年,经深圳市人民 *** 以深府函〔1994〕18号文批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深圳市长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股票简称:深长城,股票代码000042,法人代表:伍斌),成为公众上市公司。
2004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 *** 批准,公司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广东联泰集团通过江西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受让公司28%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形成了产权多元化的体制;
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市属国有股份制企业,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1983年9月集体转业的基建工程兵302团。1993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1997年4月更名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的国有上市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简称:深振业A,证券代码000006),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
拥有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所属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梁召镇目前有30家工厂,其中有20家是大型工厂,有10家是小型工厂。其中大型工厂有:梁召镇有限公司、梁召镇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梁召镇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梁召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梁召镇汽车有限公司等,小型工厂有:浙江梁召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梁召镇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梁召镇纺织有限公司等。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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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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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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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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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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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杨似三
中国内地的现代珠宝首饰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珠宝首饰展览行业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开展。至今,中国内地的珠宝展览业仅仅经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对于很多珠宝从业人员而言,珠宝展都属于新鲜事物,珠宝展览业当属朝阳行业。
本文将回顾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发展历史,分析珠宝展览的现状和格局,共同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发展历史
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发展大致经过了萌芽阶段、兴起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近几年才刚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距离欧洲、美国和中国香港等地珠宝展览业的鼎盛繁荣阶段尚有距离。
1.1 珠宝展览业的萌芽阶段
2000年以前,中国内地的珠宝展览业处于萌芽阶段,珠宝展都是以展览和销售为主,规模小、档次低、品牌宣传和配套服务也不太到位。借用一位朋友的话概括,就是“拎着几箱货满中国跑,什么品牌、什么形象都不重要,能卖掉货赚到钱就行”。
当年,在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每年有大大小小几十场珠宝展销会,但是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数能接近200个的展览会几乎没有,但是珠宝商们对于展销会的概念开始建立,也为未来珠宝展览业的兴起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2 珠宝展览业的兴起阶段
2000年9月14~17日,在深圳市高交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深圳国际珠宝展标志着我国内地珠宝展览业进入了兴起阶段。该届珠宝展展览面积9000平方米、展位数达430个、展商数200家。2001年,这一数据一跃增长到16000平方米和800个标准展位。同一时期,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珠宝展,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展位数超过420个;上海、广州等地的珠宝展览也陆续兴起。参展的珠宝企业渐渐意识到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和宣传的重要性,更加华丽的装修、更加丰富的企业文化和产品的推广活动在珠宝展览会亮相。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珠宝展览也在大江南北遍地开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二线城市也陆续召开了珠宝展览会,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快速兴起并蓬勃发展。
1.3 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短短六七年时间的积累,从2005年开始,中国内地的珠宝展览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2005深圳国际珠宝展首次迈上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新高度;2006中国国际珠宝展的展览面积首次超过30000平方米;同年经整合资源后开始跨越式发展的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首次举办便达到了230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9月深圳珠宝展、11月北京珠宝展和5月上海珠宝展并称国内三大珠宝展,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珠宝企业的品牌展示与推广成为珠宝展览的主流。豪华的展位装修、精美的企业宣传图册、丰富多彩的推广活动在珠宝展中的分量越来越多。同时,珠宝展览的重点也从“参展商唱戏、买家看戏”的单项推广方式向参展商、买家和媒体三方交融互动的方式转变。珠宝展览的品牌推广功能、交易功能、媒体传播功能、创新产品和创新设计的展示功能日益完善,珠宝展开始真正实现综合性服务平台的作用。
2.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现状
每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珠宝展、9月深圳国际珠宝展和5月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在6年的时间里,实现了展览规模近***的增长比例。三大珠宝展并驾齐驱成三足鼎立之势,成为中国珠宝行业的风向标,巩固了在中国大陆珠宝展览行业中的核心地位。
2.1 北京、深圳、上海三大珠宝展并驾齐驱
进入2012年,中国珠宝展览业的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北京举办的2012中国国际珠宝展展览面积达到创纪录的58000平方米,展位数超过2700个,跃居大陆第一大珠宝展;2012深圳国际珠宝展依旧保持者525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2500个展位;2012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厚积薄发,展览面积也一举站上了42000平方米的新高度,展位数将近2100个。
2.2 其他中小型珠宝展览会
中国内地在现有的北京、深圳和上海三个大型珠宝展同时,举办珠宝展的机构和企业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青岛、大连、成都、天津、杭州、昆明、南京等地又陆续兴起了大大小小20余场小型珠宝展览。展览面积一般超不过10000平方米,对参展商、买家和媒体的影响力尚不够。
办展门槛降低,办展公司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单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展览公司在展览品牌的培养上难有更多的投入,也不可能在珠宝行业内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和带动作用。
唯有以权威行业机构和行业组织为背景,在有经验、有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专业展览公司的组织策划下,珠宝展览项目才能培育起来,形成规模并发展壮大。
3.中国内地珠宝展览业的发展趋势
一年一度的北京中国国际珠宝展、深圳国际珠宝展和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是中国内地三大最专业的珠宝展览会,是国内外珠宝品牌的集中展示,是专业化的珠宝交易平台,是新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的舞台,是海内外珠宝界信息资讯交流、经贸合作的盛会,是国际珠宝界精英的聚会,是中国珠宝首饰流行趋势的风向标。
3.1 中国国际珠宝展
中国国际珠宝展一般于每年的11月份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该展会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主办。2012中国国际珠宝展的展览面积将达到58000平方米,展位数2700个,参展商1200余家,预计参观人数将突破9万人次,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专业综合性珠宝展览盛会。
2006~2012年中国国际珠宝展数据图
中国国际珠宝展依托北京这一巨大的消费市场,影响着华北地区、东北地区、中原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珠宝市场并辐射全国。同期举办的中国玉石雕刻“天工奖”评选活动及展出,也带动了翡翠、玉石和玉雕产业在北方市场的蓬勃发展,奠定了中国国际珠宝展在翡翠、玉石产业的重要地位。
2012中国国际珠宝展上的展团包括国际彩色宝石协会展团(ICA)、泰国展团、斯里兰卡展团、澳大利亚欧泊展团、韩国展团、中国台湾馆和中国香港馆,参展企业来自中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美国、以色列、波兰、巴西、日本、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经营产品涵盖钻石、彩色宝石、翡翠、黄金、白银和古董珠宝首饰等多个品种。
2012中国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参展商数量比例图
2012中国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展商展览面积比例图
3.2 深圳国际珠宝展
深圳国际珠宝展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委员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深圳邦友展览有限公司和香港立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联合主办,一般于每年9月中旬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2012深圳国际珠宝展展览面积为52500平方米,展位数2500个,参展商1200家。
2006~2012年深圳国际珠宝展数据图
深圳是中国珠宝首饰行业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和集散地,在深圳举办珠宝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以众多深圳本地珠宝企业为代表的参展队伍也凸显了深圳在中国珠宝行业举足轻重的地位。
2012深圳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参展商数量比例图
2012深圳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展商展览面积比例图
3.3 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钻石交易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和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等多家权威机构联合主办的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一般于每年的5月份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2012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的展览面积为42000平方米,展位数达2100个,参展商1000家,参观观众超过7万人次。
2006~2012年上海国际珠宝展数据图
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以经济发达而富庶的华东地区为依托,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业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专业珠宝盛会之一,并体现着中国珠宝行业对世界珠宝行业的影响力。2012年,周大福、周生生、谢瑞麟和六福珠宝等知名港资珠宝品牌,以及EuroStar携手Gucci高级珠宝和Luca Carati等国际奢侈品品牌的集体亮相,标志着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在品牌高度上的显著提升和在国际珠宝行业确立的重要地位。
此外,主要参展展团有比利时安特卫普钻石展团(AWDC)、以色列钻石展团(IDI)、国际彩色宝石协会展团(ICA)、泰国珠宝展团、斯里兰卡珠宝展团、澳大利亚欧泊展团、韩国展团、中国台湾馆和中国香港馆,以及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土耳其、南非、巴西、日本、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和中国***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参展企业,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36.2%,标志着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显著提升。
2012上海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参展商数量比例图
2012上海国际珠宝展境内外展商展览面积比例图
4.结论
北京中国国际珠宝展、深圳国际珠宝展和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的总体规模已经达到15万平方米的展览面积、7000个展位,剔除重叠参展企业的因素,这一数据也有10万平方米、约5000个标准展位。这一巨大的珠宝展览市场,和中国市场广阔的买家资源已经奠定了中国大陆珠宝展览业在全球的地位。北京、深圳和上海三大珠宝展未来将继续向着品牌化、综合性贸易化、终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齐头并进,在全球珠宝展览业占据一席之地。
4.1 中国珠宝展览业继续沿着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珠宝展览业继续沿着品牌化的路线发展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珠宝展览自身的品牌效应,中国国际珠宝展、深圳国际珠宝展和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等三大珠宝展就是中国珠宝展览业的品牌。品牌化的珠宝展览会在参展商服务、宣传推广、买家邀请和活动策划等方面也需要不断系统化、专业化,从而不断提高在全世界珠宝展览业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第二层含义是指珠宝展览会上参展企业的品牌数量不断增加、品牌强度不断提高。对于一个有实力的珠宝品牌而言,参与专业的珠宝展览会是一项投入少、效果好的立体性广告,是推广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良好机会。
4.2 中国珠宝展览业向综合性贸易的方向发展
萌芽阶段的展览会,主要是参展企业和本地采购方的交易场所,随着珠宝行业和珠宝展览业的快速发展,综合性贸易在珠宝展览中的外延不断扩大、效用日益体现。
综合性贸易,包含现场产品交易、产品订单交易、参展企业招商、加盟、代理等项目的合作等范畴。除此之外,新技术在珠宝行业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创新的产品设计赋予珠宝首饰更多的美感和体验价值也是未来综合性贸易不可忽视的发展方向。尤其是珠宝文化的宣传和推广,钻石的闪耀、彩宝的绚丽、翡翠的传承、玉石的温润、珍珠的圆满、黄金的富贵、铂金的纯净、钯金的稀有、白银的久远,如何让各个珠宝品种百花齐放,是未来中国珠宝展览业需要着力发掘的重点。
中国珠宝展览业向着综合性贸易的方向发展,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是必然的趋势。
4.3 中国珠宝展览业向终端市场发展
展览业发展的根基在于市场的蓬勃发展,珠宝展览业也不例外。纵观全球,欧洲战后经济发展,诞生了瑞士巴塞尔钟表珠宝展、意大利维琴察珠宝展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珠宝盛会;北美洲经济的繁荣成就了美国JCK珠宝展、图森矿物珠宝展等重要珠宝展览会;亚洲经济腾飞,中国香港珠宝展以及泰国曼谷珠宝展、日本东京珠宝展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中东石油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珠宝展和迪拜珠宝展览业的快速发展。
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8年之后,世界经济环境动荡、格局也发生改变,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延续多年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国际珠宝展和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的展览面积在近三年时间里以每年近30%的增长速度飞速发展,也充分的表明,珠宝展览业未来发展的新动力在中国,尤其是在北京和上海这两大购买力和影响力强大的终端市场。
4.4 中国珠宝展览业向国际化发展
境外参展企业的占比是衡量展览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指标,中国珠宝展览业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是成为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专业珠宝展览的必由之路。
我们看到,在中国国际珠宝展和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览会上,比利时安特卫普钻石展团(AWDC)、以色列钻石展团(IDI)、国际彩色宝石协会展团(ICA)、泰国珠宝展团、斯里兰卡珠宝展图、澳大利亚欧泊展团、韩国展团、中国台湾馆、中国香港馆以及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土耳其、巴西、日本、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等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参展企业,标志着国际影响力的显著提升。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内地必将成就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珠宝展览盛会。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核心宗旨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立足中国市场,服务于中国的珠宝行业,以全球化视野助力中国珠宝企业开展合作、拓展渠道。植根中国,将北京、深圳和上海三大珠宝展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珠宝展览会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天安高尔夫花园小区地址:福田区(福田区)滨河大道9280号。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车公庙,香蜜湖,下沙,上沙,天安数码城,深南香蜜立交②,深南香蜜立交①,上沙,福田体育公园,下沙①,招商银行大厦①,上沙村,下沙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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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机排名前十有乔山Johnson、舒华、汇祥、万年青WNQ、英派斯、必艾奇BH、好家庭、ICON爱康、澳瑞特ORIENT、英克莱。
现代很多人的家中都购置有跑步机,面对日趋繁华的跑步机市场,不仅有人会问,哪些品牌的跑步机性能、质量是优质的。其实品牌概念是现在很多网购消费者买东西的重要标准,很多朋友前来购买跑步机的时候都是先看牌子,其实大部分牌子的跑步机在功能和构造上已经没有太多差异,主要看款式和具体使用是否符合自己的运动即可。
其实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不是品牌的排名,尤其是第一次选购家用跑步机的消费者来说,能通过这个排行榜来了解更多的跑步机品牌,如果自己在选购家用跑步机的时候是偏重于品牌的,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
如果有条件的可以看下当地是否有这些品牌的专卖店,可直接去店里看看,这样选购起来就方便很多了,不过像这样大品牌的跑步机淘宝都有销售,只不过是淘宝上商家太多,而且服务和评价都不尽一样,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在选购上多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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