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评估指引,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评估标准具体是什么

2023-04-11 3:29:43 证券 ketldu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考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

导语: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都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需要资金和战略投资者。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规模和用途的资金: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启动资金;成长期的企业需要筹措用于规模扩张及改善生产能力所必需的资金;改制或重组中的企业需要并购、改制资金的注入。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需要相应的周转资金渡过难关;相对成熟的企业上市前需要一定的资本注入以达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仍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再融资。

2.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凭借敏锐的眼光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成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其中包括:(1)专业顾问,专业顾问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寻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会,专业的顾问公司在企业运作、技术、环境、管理、战略以及商业方面卓越的洞察力为他们赢得了客户的信赖;(2)融资代理商,融资代理商管理整个筹资过程,虽然许多投资银行也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大多数代理商是独立运作的;(3)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数据以及调查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公共事务方面,有一些团体或专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支持,而市场营销和社交战略的日渐复杂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数据和调研的庞大需求;(4)人力资源顾问,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其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这些代理机构从事招募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主管人员的工作;(5)股票经纪人,除了企业上市及售出股权方面的服务,股票经纪公司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6)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财产或房地产等方面的代理商和顾问、基金托管方、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金和保险精算顾问、风险顾问、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基金牵线搭桥,还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进行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信息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

⒈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

⒉投资决策

⒊投资管理

⒋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有细化到许多操作实务,比如第一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具体又包括1、项目来源 2、项目初步筛选 3、尽职调查 4、价值评估等内容。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形式的资本,也不同于借贷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为企业带来资本投资的同时,还提供管理技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其他的增值服务,是一项带着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投资,当然其运作流程也会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基本一致,即基金经理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后,将资金投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并且管理和控制所投资的公司使该公司*限度地增值,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后撤出资金,收回本金及获取收益。其投资运作基本都是按照一系列的步骤完成的,从发现和确定项目开始,然后经历谈判和尽职调查,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投资和完成交易,并通过后续的项目管理,直到投资退出获得收益。当然,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同,在工作流程上会稍有差异,但基本大同小异。

1.寻找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最直接的考验,每个经理人均有其专业研究的行业,而对行业企业的更为细致的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另外,与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联系以及广大的社会人际网络也是*项目的来源之一,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的服务机构,都可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当然,通常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在获得相关的信息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联系目标企业表达投资兴趣,如果对方也有兴趣,就可进行初步评估。

2.初步评估

项目经理认领到项目后,正常情况下应在较短期内完成项目的初步判断工作。项目经理在初步判断阶段会重点了解以下方面:注册资本及大致股权结构(种子期未成立公司可忽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竞争力或盈利模式特点、前一年度大致经营情况、初步融资意向和其他有助于项目经理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企业情况。初步判断是进一步开展与公司管理层商谈以及尽职调查的基础。在初步评估过程中,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并且要尽可能地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通过这些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对行业趋势、投资对象所在的业务增长点等主要关注点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3.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评估之后,投资经理会提交《立项建议书》,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因为投资活动的成败会直接影响投资和融资双方公司今后的发展,故投资方在决策时一定要清晰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在这一阶段,投资经理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检查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开展审计工作外,还会对目标企业的技术、市场潜力和规模以及管理队伍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程序包括与潜在的客户接触,向业内专家咨询并与管理队伍举行会谈,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它还可能包括与企业债权人、客户、相关人员如以前的雇员进行交谈,这些人的意见会有助于投资机构作出关于企业风险的结论。

4.设计投资方案

尽职调查后,项目经理应形成调研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供财务意见及审计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等内容。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企业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技术要求很高,需要谈判技巧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意的因素。

从寻找项目开始到退出项目结束,完成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机构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评估标准具体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评估标准具体是:

1.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应当具有持续发展性、市场前景优良、有*企业家团队等;

2.企业财务平稳、良好;

3.私募股权投资的其他项目评估标准。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评估指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估值)

私募股权基金 监管 哪些 制度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

国家是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

一、私募投资基金 私人 股权投资 (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1、国家发改委 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 经营范围 、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 代理 ”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3、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 上海 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4、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通过关于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的介绍,我们知道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主动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当然国家为了保障投资人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也将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目的也是维护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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