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莫泰山走了,这次是真的!从年初公募基金业内的传闻,至9月29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交银施罗德”)在其网站刊登的公告,原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莫泰山离职终于一锤定音。
2、重阳投资的致客户信中透露,该公司是于2013年1月,收到总裁莫泰山的辞职请求。莫泰山先生将于4月下旬离职,去实践独立创业的职业规划。“对于莫泰山先生的选择,我们深表理解和尊重。
3、交银施罗德公告莫泰山辞职,副董事长雷贤达暂代总经理,时间不超过90天。半个月后,市场开始有消息称莫泰山的接棒者业已选定,下任总经理为来自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国业务董事总经理战龙。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手续: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暂行条例》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主要股东/合伙人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存在五种情形。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