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粮食企业留利的管理 近年来,粮食企业的留利增长很快,但一部分企业使用很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
1、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2、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4、第三条 省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及省储备粮、油资金的补充;省人民 *** 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所需的开支。
1、第三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
2、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粮食、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是: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补贴。
4、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5、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6、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
对此,审计建议加强对粮食企业资产监管、盘活闲置服务设备、规范出租资产行为,并制定完善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