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
法律分析:(一)建立和完善 *** 债务管理的各项机制。二)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地方 ***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三)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四)加强 *** 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完善德、勤、绩考核标准。
法律分析:(1)财政资金+地方债偿还。一方面通过财政收支两端“开源节流”,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争取专项债额度帮助化解债务。(2)盘活资产偿还。
*** 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 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 *** 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据财政部数据,地方 *** 债务近年还本付息增长很快。
财政部表示,一是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解决地方 *** 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国有企业和地方 *** 债务的界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 债务资金举借、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第三条 *** 隐性债务管理的问责,按照中央关于地方 *** 隐性债务问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对涉及 *** 隐性债务管理问责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
1、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2、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 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4、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5、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优先安排。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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