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没有规定具体数量,只要不出售,理论上存多少都不违法。
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办法提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第二条 *** 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 *** 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 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 ***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5、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6、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中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80元(食用植物油每吨每年400元)补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
1、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 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3、法律主观:粮食补贴标准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额、省畜牧兽医局经综合平衡下达的各县青贮生产任务量,综合测算青贮生产补贴标准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砍块下达补贴资金到县,每吨青贮饲料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
4、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
5、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 ***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