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

2022-09-25 11:00:47 证券 ketldu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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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Q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将与股东签署的有关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报送中国证蓝、

B

Q3: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是什么、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1、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具体规则 (1)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2)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3)买卖申报的*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4)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5)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2、会员管理规则: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
3、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复牌管理等方面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与证券交易所保荐督导保持一致,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盯住关键主体、关键少数,压实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增强提高公司质量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在现金分红、股权激励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有弹性的监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

Q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担任召集人。、

A解析: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法律法规性问题。

Q5: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
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发布)

(三)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
4.《*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
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
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
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1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
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
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
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
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
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
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计字[2008]1号)
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
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
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
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
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
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令第50号)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
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
39.《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
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
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
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
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
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
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
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
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令第51号)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五)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
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
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
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Q6:个人承诺书模板、个人承诺书

【精华】个人承诺书模板六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承诺书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承诺书 篇1

  为弘扬诚信工作的价值观,树立诚信的良好工作形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XX学校的一名员工,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真实准确,若因上述信息、材料、证件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确保身体状况适应工作要求,不隐瞒有碍工作的病情,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向人事处提供医院证明和书面说明。

  三、本人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若因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本人愿承担相应后果。

  四、本人自愿与本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自觉维护自身及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信息真实准确,若联系方式、住址发生变更将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人事处。

  六、本人承诺对单位负责,不做损害单位名誉、利益的事情,诚信工作,不隐瞒影响工作的事情,若有变动须按规定告知人事处并履行相应手续。

  七、本人以诚信作为工作的第一准则,自愿接受同事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个人承诺书 篇2

  还款承诺书:

  鉴于本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归还欠款本息的日期为 年 月 日,我郑重承诺 一、本人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

  二、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

  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

  三、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僖付贷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还款人基本情况表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并承诺上述情况属实,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承诺还款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承诺书 篇3

  一、师德承诺

  1、时刻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跟言谈,讲文明,讲礼貌,在学生面前保持朴素、整洁、端庄、高雅的形象跟气质,谨记为人师表。

  2、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纪律,与同事跟睦相处,精诚合作。

  3、在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体罚跟变相体罚学生,随时随地对学生保持满腔热忱,信任、宽容、理解、善待每一个学生。

  4、在家校联系工作中,不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不埋怨家长。

  二、业务承诺

  1、虚心好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跟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跟水平。不墨守成规,经常更新观念,创新思维,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跟教学手段。

  2、遵循教育规律、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跟学生认知规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3、精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学“六认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做到按时或超前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不坐着上课,上课有教案,及时批改作业,做好培优促后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学校安排的各种工作,积极参与组织学校举行的活动。

  4、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堂、不拖堂,不接打手机,不随意调课,杜绝教学事故。

  5、用发展的眼光关注学生。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评语撰写、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跟公正的评价,让每一个学生都感到成功,收获希望。

  承诺人:

个人承诺书 篇4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 篇5

  为了减少自身及他人的健康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定和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做到持证上岗,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害因素,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进行解决。

  3、自觉接受项目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关于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拒绝违章指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4、严格按照项目部及班组的施工安全要求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作业与操作,保证不冒险蛮干、不野蛮作业。同时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自觉维护现场各项管理,不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特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乱动,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乱串岗位,不擅自拆迁施工现场的任何防护设施等。

  6、工作期间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工作中思想集中,工作场地不打闹、乱串,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服从统一指挥。

  7、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施工时保证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随意行走,不随意攀爬现场防护设施,不在现场嬉戏、打闹、躺卧、随意大小便等。

  8、登高及高空作业时主动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做到着装灵便。

  9、现场作业时要加强观察,确保作业点上方有无危险,作好防护措施,不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10、团结友爱,不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人员发生冲突,不私下解决矛盾,有问题和困难主动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1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无证开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骑电动车或摩托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在道路中间休息,穿越道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如因野蛮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犯法律法规及上述所列条款等而造成的各类安全及治安事故 本人将自愿接受分公司、项目部、班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承诺人:工种:

  承诺时间:年月日

个人承诺书 篇6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旅游车辆整体服务水平,深化“文明与您我同行”服务理念,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出行条件,我司驾乘人员向你承诺:

  一、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以 “乘客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二、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为乘客提供满意服务。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车辆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文明行车,安全营运,车容车貌干净整洁,为各族乘客创造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的乘车环境。

  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大力弘扬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新风尚。

  我司驾乘人员做到:

  1、仪容仪表

  ①仪容整洁:保持个人卫生,发型整齐,着装清洁,美观大方。

  ②仪表大方:接待乘客是要稳重大方,姿态端正,面带微笑,谈吐得当,热情周到。

  ③精神饱满:旅游汽车司机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精力充沛。

  ④举止文雅:接待乘客要始终做到彬彬有礼,落落大方。执行任务前和执行任务中,不食生葱、生蒜等异味食品。

  2、职业道德

  ①旅游汽车司机要有高度责任心,尽职尽责,敬业勤业,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清洁舒适的服务。

  ②要尊重旅游者的*信仰和风俗习惯。

  ③要具有良好素质和道德风尚,在服务过程中做到不亢、自尊自重、遵纪守法,不向乘客借东西,不托乘客代买东西,不向乘客索小费,不在外事场合大势喧哗。

  ④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

  3、坚持“三检”制度,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并按照我公司车辆规范化服务标准做好车容车貌工作,时刻保持车内卫生良好,车容整洁,开好爱心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驾驶员:

  亨运集团旅游运输分公司

  年 月 日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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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内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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