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职责(某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有理事9人上一年度基金余额为1500万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该基金会下列行为中)

2022-10-22 1:57:07 证券 ketldu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职责,以及基金会章程理事长和理事谁的职责在前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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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职责、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职责范围
呼吁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中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中国农村和城市贫困社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及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争取道义、资金和物质支持;消除疾病困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健康扶贫工程”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重要公益项目。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担任,副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担任,秘书长由农工***办公厅主任陈建国担任。“中国健康扶贫工程”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国农工民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共同推出,历时十年的大型公益活动。健康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今世界受到了广泛重视。2007年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成立十周年,基金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捐赠指南
银行捐赠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
账户:0200003209014441127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
Receiver’s Bank:China CITIC Bank H.O.General Banking, Beijing,China
SWIFT Code:CIBKCNBJ100
Receiver’s Name:China Primary Health CareFoundation
邮局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5号
邮编:100011
现场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5号(蒋宅口十字路口西北角)
乘车路线:104路电车、104路快车、108路电车、119路、124路、18路、201路、328路、358路、407路、426路、644路、758路区间车、803路、805路、850路、858路、特2路

Q2:某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有理事9人上一年度基金余额为1500万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该基金会下列行为中、

B, C, D, E解析:《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①章程的修改;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③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④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命题点拨】本题主要考查在基金会的组织结构中理事会的职责。

Q3:基金会的代理理事长跟秘书长哪个大、

会长和理事长的头衔是一样的,有的叫会长有的叫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与秘书长区别在于其职责。
会长、理事长职责:
1 、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2 、监督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 、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职责:
1 、负责论坛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论坛;
2 、负责主持除论坛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3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 、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 、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论坛办事处的议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6 、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Q4:我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多少年、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组织机构
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四)理;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捐款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队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谭晶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个人捐款10万
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并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居民、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希望工程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长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二)。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由于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为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希望工程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Q5: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能参加职称评审吗、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能参加职称评审。

国家艺术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文化部部长蔡武任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首任理事长。

国家艺术基金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为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设专家委员会,承担基金的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艺术基金30日成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艺术基金

Q6: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包括、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居民、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 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Q7:基金会理事会职责、基金会章程理事长和理事谁的职责在前

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范围不同,各尽其职,无所谓谁的职责在前或是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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