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保障基金(央行酝酿大招支付宝们或迎来新变化)

2022-11-10 6:16:51 股票 ketldu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行业保障基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规则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行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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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业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 基金使用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Q2: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证基金的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Q3: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诊疗行为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单位、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落实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投诉联系方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支付范围,补充制定本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进行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在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用耗材目录及其支付标准和价格管理的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医药价格、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医疗保障管理专员,根据基本医疗保障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的要求,配备联网设备实时上传医保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相关医疗保障管理和考评体系。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制度,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其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供应企业在申报的供应能力范围内,应当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药品、医用耗材,不得拒绝定点医药机构在线采购。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的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检查,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

Q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法律分析: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Q5:陕西省九大行业水利基金减免、

法律分析: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16.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Q6:央行针对支付宝、央行酝酿大招支付宝们或迎来新变化

近日,央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2、 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

评定为“A”类的,计提比例为9.5%;评定为“B”类的,计提比例为10%;评定为“C”类的,计提比例为10.5%;评定为“D”类的,计提比例为11%;评定为“E”类的,计提比例为12%。

3、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 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兑付限额。

如果要理解这份文件,首先给大家科普下相关知识。

什么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备付金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预先收取并准备代付的资金。它与我们的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在淘宝买一台电脑,价格5000元,我们拍下商品并点击付款后,钱并没有马上到商家账户里,而是由第三方支付代为保管(支付宝),当我们确认收货后钱才打到商家账户。从付款到确认收货这个时间3-15天不等,这5000元就是备付金。

虽然3-15天的时间不长,但是由于网购规模庞大,资金有进有出,从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里形成巨大“资金池”。目前备付金规模在1.7万亿左右。

1.7万亿的资金,如果在银行存款,以一年期1.5%的存款利率,每年可以拿到170亿的利息,很多人机构都心动。

但这毕竟是客户的钱,且不说机构拿去存款或理财合不合规,但如果真拿去理财了,如果发生亏损或期限错配,那么将给客户或商家带来巨大损失。

所以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作了规范。 第一步是早前要求支付机构向央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说白了这些钱放在央行指定账户,避免被挪用。第二步央行对备付金结息,提高第三方支付积极性。 第三步是设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

若设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相当于给备付金安全上了双重保险。

方式是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而当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比如支付机构破产、资格证被注销),这些钱可以用来清偿。

这有点类似于存款准备制度:机构交纳一定的保费,若发生银行破产或其他重大事件,保险机构会赔付存款损失,*限额50万。

而本次文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对单个客户*兑付限额是5000元。

影响是什么

1、对消费者而言,网购时的预付款安全将得到切实的保障,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大大降低,若发生第三方机构破产等现象,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还可以起到兜底作用。

2、对一些评级较靠后的第三方支付则带来一定的压力,评级越靠后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就越大。这就有点像车险,发生的事故越多,那么纳缴的保费越高。

我的建议是,楼市中的期房买卖以及租房时长租公寓的预付款也可以设计类似的制度,通过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止出现烂尾楼。还可以设立相关的保障基金,一旦出现烂尾楼或长租公寓暴雷,可以提取资金用于后续继续施工,或补偿租客损失。

毕竟,相对于网购时的备付金,购房款金额更大,对普通老百姓的影响也更大!

Q7: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标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规则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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