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创业板IPO终止 「ipo实际控制人变更第一大股东」

2025-06-24 10:09:04 基金 ketldu

本文摘要:又一家创业板IPO终止! 〖One〗厦门美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在过会后终止,主要因为公司及保荐机构撤回了申报/保荐材料。具体原...

又一家创业板IPO终止!

〖One〗厦门美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在过会后终止,主要因为公司及保荐机构撤回了申报/保荐材料。具体原因可能涉及以下几点:未按时提交注册:美科安防在通过上市委审核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注册,导致IPO流程终止。

企业IPO前的股东在上市后股份可以马上出售吗?

〖One〗综上所述,企业IPO前的股东在上市后股份并不能马上出售,而是受到锁定期限制。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大股东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售股份对股价造成剧烈波动。因此,股东在计划出售股份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Two〗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持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的股份转让也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的半年内也不得转让。*限售股:IPO上市时,*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属于*限售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Three〗锁定期: IPO限售股:为保护公司控制权,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通常会设定限售期。这个期限因公司和市场情况而异,但通常会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 机构配售股:如IPO时网下申购的股票,锁定期通常为36个月,之后方可上市流通。 增发股: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通常会锁定1年,之后方可解除限售。

〖Four〗报送申请材料前半年内转让股份的,对卖方没有影响,但买方要在公司上市三年以后才能减持股份,也就是有三年限售期。*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陕西瑞科IPO终止:多次大手笔分红,蔡林家族为实际控制人

〖One〗大手笔分红策略:陕西瑞科在IPO之前采取了较为慷慨的分红策略。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分红额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50%,且大部分资金流向了核心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蔡林家族。这种分红策略可能影响了公司的资本积累和未来发展潜力,进而影响了IPO的顺利进行。

〖Tw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林家族通过持股占据主导地位,蔡林、蔡万煜和廖清玉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28%。IPO之前,蔡林为第一大股东,蔡万煜和廖清玉分别位居第二和第三大股东。

〖Three〗研发投入相对较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其在创业板寻求上市的创新定位可能不匹配,这是其撤回IPO的一个重要原因。毛利率波动:公司的毛利率受到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导致毛利率不稳定。这种波动性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尤其是在寻求上市的过程中。

IPO篇:第一大股东股比30%左右,第二大股东比例接近,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在IPO过程中,确定实际控制人是一项关键任务,尤其是在第一大股东持股30%左右且第二大股东比例接近的复杂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基于股权占比、实际影响力以及能否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需满足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或多个股东能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等条件。

在IPO过程中,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解释,证明其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因股权分散和无单一股东控制而受影响。发行条件要求,三年内控制权不得变更,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和股权权属纠纷。

首先,需要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即使不是股东。

IPO实务中一致行动人与共同实际控制的联系

〖One〗在IPO实务中,一致行动人与共同实际控制人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确保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稳定性上。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这一概念主要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Two〗企业IPO过程中,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没有强制要求。关键在于企业需要公开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并重点关注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股份锁定期以及激励对象变动的安排。实际控制人与员工持股平台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Three〗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需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发行人的股东予以确认。根据《*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无实际控制人是指不存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主体。

什么是“三类股东“

〖One〗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三种特殊类型的股东,即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通常被称为“三类股东”。证监会近日对这类股东的审核规则进行了明确,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性和市场规范。首先,根据相关法规,三类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身份不得由它们担任。

〖Two〗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下是关于三类股东的详细解释:契约型私募基金:这是指基于契约关系成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其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Three〗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下是关于三类股东的详细解释:三类股东的定义 契约型私募基金:这是指基于投资合同而设立的集合投资方式,其资金主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进行募集。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投资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Four〗三类股东是指对于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特定类型股东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机构股东 这是指一些以机构名义持有股份的组织,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养老基金等。这些机构作为大型投资者,通常会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并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他们的持股目的是基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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