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其实这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且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1、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分配与是不是上海外地人没有关系,离婚房产分配主要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资金来源、购房时间节点等因素: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均分基础上考虑贡献大小对各自比例酌情调整。
2、不可以的,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3、法律分析:看情况。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但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是不能获得的。获得房产之后,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非户籍也是可以进行房产变更的。
4、法律分析:是可以的。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候一人一半,如果还有剩余贷款未偿还则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5、只要是经过合法登记成立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予以分割,并不是说结婚几年才可以平分财产;2)你所说的房子,如果是在你们婚后所购买,虽然只有你丈夫和你儿子的名字,在你们离婚时,你仍然可以要求属于你丈夫的那一部分平均分割,孩子的部分属于孩子的。
1、无需分割:如果动迁安置房明确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无需进行分割,归原所有人所有。若动迁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首先,夫妻双方应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可以是一方获得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是双方共同出售房产后平分所得款项等。
2、夫妻双方均无产权的轮候配租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轮候配租人员,且在配租时间内离婚,那么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依据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只有一人是轮候配租人员,那么房屋产权归该人所有。
3、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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