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时间怎么查询不了,以及我九月份考了证券,但是我在公布成绩七天后才查,就是查不到成绩,现在有怎么查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如果是所在的证券公司已申请,在网站左边页面有个“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公示”,其中有按姓名、证件号码的查询
,如果是所在证券公司还没有申请或者还没有进入证券公司工作,就只能在首页右边有个考试成绩查询,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查询,输身份证号查询。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编号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到,考生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官网首页—点击从业人员—考试成绩查询,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成绩合格证打印)。输入证件号码,自行下载打印即可。在打印出来的证书上面会有证书编号。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全年5次,具体安排如
报名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s://www.*.cn/)
报名入口:https://www.*.cn/cyry/kspt/ksbm/
考试科目:《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报名费用:61元/科
考试形式:闭卷、机考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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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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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 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 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 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
编辑本段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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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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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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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暂行办法如下
CII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考试体系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在中国境内举办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是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及其成员机构联合组织的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考试,包括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和本地考试两部分,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包括两级:基础考试和最终考试。
国际通用知识考试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统一管理,本地考试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各成员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在中国境内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在中国举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组织工作。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是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 经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认可,符合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中国考生可直接参加协会组织的最终考试,通过后即认可为通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全部考试。以下所提“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均指协会在中国境内组织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最终考试。
第五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为全球统一考试,具体时间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确定。
第六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分为两张试卷,共计六小时。试卷一包括公司财务、经济学、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与分析;试卷二包括固定收益证券估值与分析、衍生产品估值与分析、投资组合管理。
第七条 报名参加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人员应当注册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并缴纳注册费。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注册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
(一)已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个科目考试;
(二)本科以上学历;
(三)最近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如在2006年6月30日前进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注册的,可以豁免第八条第一款:
(一)证券行业从业五年(含五年)以上;
(二)已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三)现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第八条所指人员应在注册后五年内通过两卷考试,第九条所指人员应在三年内通过两卷考试。
第十一条 未在前条规定时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重新注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报名参加考试,应填写报名表,缴纳考试费,并在指定时间领取准考证。
第十三条 协会可指定有关机构进行考试培训,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可根据情况自愿参加。
第十四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大纲、教材和试卷使用中文或英文。
第十五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组织考务工作。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三章 资格认证与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考生可申请成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
第十九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可以获得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发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证书。该证书为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级别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享受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认证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协会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证书应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违反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撤销其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名单及简介将在协会网站公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析师相关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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