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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17年6月财税56号文出台,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基本落地,12月25日财税部门又公布了90号文,再为资管增值税打上两项补丁。18年开始资管产品增值税即将开始征收,在此我们再针对投资者关注的资管增值税各方面话题进行梳理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管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一)财税36号文明确需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范畴,与资管行业相关的主要是三种:
1、贷款/类贷款服务:资金贷出获得利息的,其中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 ***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其中第三条是对资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进行缴纳增值税。
(二)财税56号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
1、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 *** ,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基本涵盖了目前金融机构的各类型资管产品);
3、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总结如下
资管增值税是针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计税计算 *** (普通金融机构一般按6%可抵扣计算),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 *** 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哪些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范围如下
根据56号文的约定,几乎所有境内金融机构资管产品都需要缴纳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原文明确提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 *** 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产品)。
(二)下面我们再讨论具体哪些资管产品运营行为会产生增值税
1、利息收入:对于保本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持有资管产品而言,由于大部分资管产品都不承诺保本,因而持有资管产品带来的利息/分红一般是免税的。
2、金融商品 *** 方面
金融商品 *** ,“是指 *** 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 ***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 *** 。”从而常见金融投资品种的 *** 都在增值税缴纳的范畴内。对于 *** 产生的销售额,计算方式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目前倾向于认为开放式产品赎回可以不记为金融商品 *** 。即纳税人申购基金和赎回基金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
几类资管产品投资不同标的时可能遇到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三)缴纳时间点
缴纳义务的确认按照实际付息发生日、 *** 发生日来确认,机构汇总计算后,按季度缴纳。
举例来说,如果利息为按年支付,付息日在7月30日。则在没有实际收到利息的季度里没有缴税义务,等到7月30日收到利息时产生缴税义务,9月30日(三季度末)结束后机构汇总该季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10月初申报,并在10月20日附近进行缴纳(不同地区对时间点要求略有差异)。
如何计算:
利息的销售额=全部利息收入
*** 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 – 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2%
三、对市场如何影响?
(一)资管机构的准备工作
由于资管增值税是直接将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人,这就需要管理人去和投资人(委托人)沟通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一个比较自然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增值税是否可以从产品净值中扣除。尤其是对于通道类产品,资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率极低,但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不能从产品净值中扣除的话将给管理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成本重新测算和定价的问题。
由于问题本质就是双方如何分担的问题,除了直接从产品资产中扣除外,调整管理费率,另行支付都是可以考虑的选项。最常见的就是从产品中进行扣除。
五、对资管行业的经营分析
(一)公募基金优势较为明显
由于公募基金明确可以免去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增值税,是各类型资管产品(不考虑社保账户)中惟一具有“优势”的产品,再叠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税的条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税收上是优势最为明显的资管品种。
(二)保本资管产品会产生额外税费
由于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被计做利息,产生另一重增值税,所以保本资管产品是相对不利的(不论最终由投资人或管理人来承担)。当然伴随着未来《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打破刚兑”的推进,保本资管产品本身应该也是萎缩的。
(三)银行理财等零售渠道产品
资管增值税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如果按免税资产占比三分之一来估计,那么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或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应该在8-10bp附近。
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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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纳税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包括:
1、印花税
主要是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金。
2、契税
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相应交纳契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合伙制企业,基金本身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基金往往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层面的税收:
1、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2、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 *** 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优惠政策: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3、明确对个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
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 ***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
***-国务院定调:完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抓紧!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积极推动解决私募业税收问题
百度百科-私募基金公司
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私募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的相关信息如下: 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 公司 *** 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 股权 *** 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合伙企业 合伙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 *** 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 有限合伙企业 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 *** 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 *** 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三)契约型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业务模式如下: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于其所募集的资金及对外投资需单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梳理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资金募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基金 (2)对外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标的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做相反会计分录。 (3)标的公司分红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 *** 标的公司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5)支付管理人报酬 借:管理人报酬 贷:应付管理人报酬 借:应付管理人报酬 贷:银行存款 (6)支付托管费: 借:托管费 贷:应付托管费 借: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支出均结转至“本期利润”。然后, 借:本期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2、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个人所得税法 》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 (1) 私募基金 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对于股权代持,我国《 公司法 》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人 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 增值税 及企业所得税。 (5)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管理人税收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介绍:
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拓展:
所得税是各地 *** 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 *** 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 *** 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 *** 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 *** 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扩展资料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 *** ,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 *** 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 ***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 *** 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 *** 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 *** 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