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经理任职要求(私募基金总经理兼任风控)

2023-03-30 19:15:22 基金 ketldu

私募基金高管任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私募 法定代表人能做风控负责人吗

风控不得从事投资相关业务,其他暂无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法人不是投资经理应该就可以,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有法人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的。

私募机构是什么意思?

私募跟机构有什么区别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 *** 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私募机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部门单位。由于私募机构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部门或者单位。

属于私募机构的包括

1和3应该是私募产品,所以这两个肯定就是私募了。所谓的私募,其实就是一家投资公司发行了私募专户产品,也就是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就叫私募基金,那这家公司就是大家俗称的“私募”。

朋友圈私募是什么意思

私募行业正迎来一场全面的监管风暴。11月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连续出台针对私募内部控制、私募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公布了私募基金合同指引、风险揭示书等指引。针对私募行业监管的条例接连出台,特别是针对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一出,引发整个资本圈快速反应。众多私募在忙着学习新政策时感慨:“私募行业监管钜变已然到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私募圈深入了解发现,尽管不少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私募们已经开始按照新规行动,还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忙着去备案,在℡☎联系:信圈推荐了产品的赶紧删℡☎联系:信,平时由总经理兼任的风控官职位也需要重新找专业人士。

监管风暴来袭

私募基金无疑是资本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大群体,目前备案私募已达2万多家,管理规模近5万亿元。然而,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爆发式发展,业内对私募基金监管缺失的探讨从未停止,上周,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公开演讲中坦言,与私募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近期,基金业协会密集出台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政策,使得私募监管面临一场重大变革,11月24日至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基金业协会连续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制度建设进行管理。

11月2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等情况。并且还要求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而12月16日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更是引起了私募圈轰动,募集行为直接涉及私募基金如何发产品,对私募有着生死攸关的影响。而在此次征求稿中,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销售人员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投资者冷静期等一系列新规的征求意见,让各家俬募连夜学习,避免碰到“红线”。

私募甲:赶紧去基金业协会备案

在私募朋友圈这两天刷屏的不是私募买了什么股票,也不是讨论哪个私募的股票涨停了。而是询问收到去协会备案缴费后的发票没有,私募备案有什么要求。记者注意到,已经备案的私募都在为没有备案的私募做讲解、出主意。

当记者正想对一位私募人士(简称私募甲)进行采访时,他正赶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而公司目前正准备发行第3期产品。

私募甲表示,“因为之前没有对私募发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的相关要求,很多私募都是走第三方渠道发行产品,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私募甲透露,目前很多中小私募都积极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大部分没有加入协会的私募也在积极交费加入。

私募乙:正在紧急删朋友圈产品广告

之前在朋友圈里,记者看到很多私募都在朋友圈发文宣传,常常截取某段时期的业绩表现来证明投资能力,但是这种事突然在朋友圈里看不到了。

记者认识的一位深圳私募人士(私募乙)的℡☎联系:信号出现过上述一幕。对于此事,私募乙表示,“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说不能用℡☎联系:信推荐私募产品,事实上很多私募管理人在产品募集期都在用℡☎联系:信推荐私募产品。但在意见稿出台当晚,我就立即通知后台人员加班也要把产品募集℡☎联系:信宣传信息删除,以免触及相应红线,导致产品发行受阻。”

他......

私募是做什么的?什么叫私募?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私募股权是什么意思?谁能告诉我

投资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机构对接行情结算的是什么意思

这个你得从私募基金的结算模式角度进行理解,私募基金的结算模式比较常见的有2种: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其中,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谁能告诉我什么叫私募,他们是做什么的?合法不?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 *** 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私募在股民心里是很多大户(资金几千万)的,把钱合在一起操作!

最著名的要属宁波解放路涨停板敢死队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 *** 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 *** 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ZF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 *** 投资。.

私募是什么含义?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通过非公开证券配售(相对于公开配售)筹集资金。一般的结果是买入证券的投资者数目较小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期货从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私募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CFA词汇的一个,掌握好CFA词汇可以让您在CFA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通过非公开证券配售(相对于公开配售)筹集资金。一般的结果是买入证券的投资者数目较小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CFA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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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 *** 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 *** )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 *** 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 *** ,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联系:博、℡☎联系: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 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找的。。。。做成长任务。。。哈哈哈

私募基金从业常见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 *** :私募高管可以 *** 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

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

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

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

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

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

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 高管 *** :私募高管可以 *** 吗?

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

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 *** 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 *** 。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

问:基金经理能否 *** ?

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 *** ,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 *** ?

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 *** ,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 *** 。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 *** 。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 *** 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 *** 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 *** 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 *** 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 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 *** 情况。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

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

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

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

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

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

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

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

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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