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设立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从其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相关许可的,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第八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 *** 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二条 服务时限由市场中介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第十三条 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 *** 指导价或者 *** 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 *** 指导价或者 *** 定价。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建议、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分析:为推进省产业基金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基金作用,提升产业基金落地率和撬动社会资金率,省财政厅在总结2.0版运作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优化省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完善决策流程,建立项目分类立项决策机制;新设效益类投资项目,发挥基金管理公司能动性;建立分类考核、尽职免责配套机制等。省财政厅在《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产业基金管理机制,起草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统一运作省产业基金。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整合组建成省产业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司其职,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建立年度投资运作计划,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提出计划,经常务副省长批准后实施。
(二)分类进行项目投资。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分为战略类、技术类和效益类等三大类,政策性项目包括战略类、技术类项目。战略类项目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建立统筹协调、分类决策体系。建立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 *** 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统筹协调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省领导或相应省 *** 副秘书长任主任,负责政策性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与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省金融控股公司负责效益类项目运作管理,且可以作为政策性项目参照部门,进行政策性项目投资决策。
(四)明确投资模式与标准。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省 *** 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定向基金对项目的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定向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省 *** 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受比例等限制。
(五)进行分类考核。由省 *** 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立项决策工作开展考核,省财政厅对省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纳入对省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六)重点支持省级重大创新主体。明确对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的特殊政策,重大创新平台可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上述单个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按政策性项目进行考核。
(七)管理费支付与绩效挂钩。管理费收取与基金整体运作考核绩效挂钩,设置分类支付标准。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省产业基金根据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八)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反馈相关意见,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收取基金管理费,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负责省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此,办法调整了原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的方式,省金融控股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同时,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 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 *** 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 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 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 *** 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 的贷款、赠款;
(五) *** 、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 性资金。第三条 ***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 *** 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 *** 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 *** 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 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 *** 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 *** 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 *** 部门,按各自职责对 *** 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 *** 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 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 ***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 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 *** 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 *** 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 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 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 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 *** 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 ***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 *** 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 *** 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 *** 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 *** 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 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杭州市人民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 *** ,市 ***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 *** 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生产、生活 *** 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联系: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3.对困难企业减免部分税收。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4.切实落实小型℡☎联系: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小型℡☎联系: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5.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6.住房公积金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市公积金中心)
7.水、气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制定。[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各区、县(市) *** ]
8.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联系: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9.减免市场主体租金。 服务业小℡☎联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联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3条申请减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 *** ]
10.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 给予小℡☎联系:企业2022年防疫、消杀支出不超过50%补贴,按照企业规模分档补贴。采取区、县(市)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属地落实。[市商务局,各区、县(市) *** ]
11.加大 *** 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鼓励 *** 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降至1%以下。对为杭州市服务业、零售业等小℡☎联系: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 用好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稳定信贷预期。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办)
1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市发改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 *** ]
15.推行 *** 采购“免证明化”。 服务业企业参加 *** 采购活动实行“承诺 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 *** 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 *** 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市财政局)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6.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 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联系: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各区、县(市) *** ]
17.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网红街区和店铺。[市商务局,各区、县(市) *** ]
18.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
19.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 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 。(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联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办)
21.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3.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办,各区、县(市) *** ]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联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办)
25.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产增效。 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收购整合、强强合作。支持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加大保供稳价力度,帮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市商务局,各区、县(市) *** ]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6.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 *** 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市内带薪休假和开展市内外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市内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市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7.加大对服务业场所用能保障。 持续推进有序用电,鼓励向重点服务业场所倾斜。(市发改委)
28.宾馆饭店2022年1-3月的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减半收取;对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2022年1-6月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全免。 (市文广旅游局、华数集团)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文广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办)
30.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联系: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市文广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办)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32.积极争取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33.积极争取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34.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5.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各区、县(市) *** ]
六、提高服务水平
36.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专项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具体细则由各监管执法部门制定。(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及各监管执法部门)
3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 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60%。[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 *** ]
3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管局)
39.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市防控办,各区、县(市) *** ]
40.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强化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协调等机制,高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市发改委)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 ***
2022年3月26日
来源:杭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