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排行榜前十名(孙磊基金经理排名)

2023-04-08 9:59:21 基金 ketldu

1、华夏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北京)

孙振峰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11月1日期间)、银河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嘉实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北京)

赵学军,男,汉族,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3、南方基金(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深圳)

高良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965年-)安徽安庆枞阳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股票处工作,1993年至1997年任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1998年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易方达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广州)

马骏(易方达基金副总)2013年7月12日,易方达基金发布高管变更公告,提拔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马骏为公司副总经理。

5、博时基金(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深圳)

江向阳(博时基金总经理)江向阳,男,经济学博士,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6、广发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广州)

冯永欢经济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8年2月起任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6月起任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7、大成基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深圳)

钟鸣远,经济学硕士。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8、银华基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北京)

杨长清(银华基金经理)杨长清2003年2月加盟银华,历任市场营销部经理、产品开发部执行主管、研究部研究员及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9、华安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上海)

韩方河,男,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并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组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作130亿元的资产。

10、工银瑞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

张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经理)张翎先生,1975年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4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公司及一众部门负责人均被罚、时任董事长被下逐客令,保监会昨日对前海人寿的重罚,无不体现出当下“严”字当头的保险监管主旋律,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到一起,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前海人寿被揭六宗罪

去年12月,一条保监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入驻前海人寿的消息不胫而走,激起了千层浪。检查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调查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时隔两个半月后,保监会作出回应,同时亮出了检查结果。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公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狠揭前海人寿六宗罪。其中一项是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余五项均是关于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第一宗罪: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第二宗罪: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

上证报记者在翻阅相关政策后发现,根据彼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救市政策,保险公司可以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将上限再放宽至40%,但前提是:超过30%后进一步增持的必须是蓝筹股。

第三宗罪: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第四宗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第六宗罪: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姚振华不服?监管有铁证!

对于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刚、黄皓、李济伟、孙磊……这些前海人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保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对前海人寿分别罚款50万元、30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而作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监会给予其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姚振华起先对处罚不服,认为:向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只是属于“重大遗漏”,虽然他作为董事长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于是,姚振华请求减轻处罚,且认为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同时,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都向保监会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但保监会拿出了铁证: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且保监会在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最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严”字当头是今年保险监管主旋律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严”字当头,可谓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旋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是顶格处罚。“他说,保监会此前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有过多次处罚,但因为2016年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举牌万科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相对激进的举牌背后风险不容忽视,即高负债成本的万能险聚集资金,资产与负债错配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强调“保监姓监”,所以以防风险作为第一要务,体现了监管“严”字当头。

不过,王国军强调:“监管部门对前海人寿这次顶格处罚,并不代表保险资金今后就不能做股权投资了。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是分类监管,控制类、战略类、财务类,并没有完全禁止对上市公司举牌,但举牌今后会更加规范。险企先上报保监会,批准后再举牌,而且应该是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下的举牌。”

朱俊生也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但是此次顶格处罚对行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观点认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需要谨慎、合规外,保险机构也需要坚持对负债结构做很大的调整。“前海人寿被罚的背后,牵出来的是万能险异化。万能险这个本身兼具保障、理财功能的产品,却被部分险企异化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风险也随之而来。所以,建议险企要紧跟政策要求,在负债端积极调整,彰显出保险业保障的本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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