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行业自律(金融服务业行业自律规范)

2023-04-10 11:00:50 股票 ketldu

人民银行就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解答

2015年7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 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明确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专项通知,将银保监会有关工作部署转发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和同业公会。同时,结合本地实情,要求上述单位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做好针对性的业务运营计划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每日疫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

二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三个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金融需求。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是加强员工场所员工管理。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通过各种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流动带来的防疫压力。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消费环境。

二、提出倡议,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分别通过官方微信*“上海银行同业”和“上海保险”,向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九项工作倡议,着力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银行保险金融系统联防联控;二是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社会金融保险服务;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倡议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四是加强员工关怀,培养员工防疫安全意识;五是开辟银行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六是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及时高效做好理赔服务;七是倡导离柜金融服务,保障广大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八是做好服务公益组织、社会定向捐赠等金融服务;九是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做好防控知识宣导和心理疏导。

三、多措并举,服务疫情防控

一是成立工作小组加强统筹管理。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组,全面了解本机构员工外出安排、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同时,强化营业网点和各类人员管理,要求营业网点员工和保安队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网点厅堂全覆盖配置医疗设施设备,由专业人员对分行大楼及各营业网点人员密集的重点部位全面消毒。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团队负责处理疫情期间客户信用卡和服务问题,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运行。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组建应急工作组,深入开展人员排查工作,逐一登记节前节后员工外出情况,并逐日登记春节期间离沪人员特别是武汉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健康情况。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疾控应急执行小组”,制定公司疾控应急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定期通过电话会议沟通工作推进情况。

二是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保障支持。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分别向慈善基金会捐款2000万和1100万,全力支持抗击疫情防控工作。三菱日联中国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支持,将在库的灾备物资防护口罩全部赠予武汉市医护人员。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坚持做好自助设备配送维护工作,为辖内新华医院、上海肺科医院、浦东公利医院、东方医院南院等8家医院提供机具配送维护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完成系统测试,确保客户通过网银系统向各慈善基金会及与武汉医疗有关的支付,可直接通过小额支付清算系统迅速处理。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为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医务职工制定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协议,并将援外团队的意外事故赔偿责任也纳入协议承保范围。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为武汉地区疾控和医护人员捐赠专属保险,包括医护和疾控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伤残、身故责任,以及在支援抗击疫情途中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伤残、身故责任。

三是建立应急机制畅通金融服务。上海银行为相关部门、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根据需要可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金融服务;免收向湖北疫区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的手续费,并确保捐赠资金及时转账。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协调现金中心申请应急提现,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同时开辟绿色业务审批和处理通道,要求网点加急处理,确保款项以最快速度送到客户手中,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疗机构金融服务。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启动全国应急电话服务机制,迅速组织员工学习湖北地区非车险报案咨询业务流程及应对话术,全力做好湖北应急接线服务工作。长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开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对可享受长安保险相关产品医疗保障的客户,取消医疗险案件定点医院和医院级别限制,简化理赔手续,预付案件赔款。招商信诺人寿保险上海市分公司启动理赔应急处理机制,快速优先处理客户理赔案件。

金融服务业行业自律(金融服务业行业自律规范)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第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的有效性。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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