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形式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两人共享利润,则说明他出的设备属于投资,而把折旧费拿走,则属于变相的分期收回投资,那就不应该两人共享利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作过这样的解释: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规定,是指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 *** 回收投资。
如果你都消费了,对不起。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时,你就没有钞票购买固定资产了。所以,平时要提取折旧,这样你就会有很多钞票,在固定资产坏了的时候,去买新的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这就是收回投资。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先行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分得较多的利润、产品或者抽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完成。(五)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
中外合作者应依法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经营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需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
1、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指的是,该公司的股东是外国的一个法人,例如,外国的一个公司。
3、办理37号文个人境外投资备案,资金才能转移出境。
4、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