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资改革就是国有资产改革,简单说就是把一些国有企业的国家股份 *** 给私人企业,即为国有股份制改革。央企国企改革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央企所进行的混改改革政策的推动下形成。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指的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5日,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中央企业中唯一的投资控股公司,是首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单位。
家央企指的是中央企业,是中央人民 *** 或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的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等中央部委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主要改革措施:第一,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第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是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六,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这就意味着今后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分类推进。第七,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八,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第九,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有针对性的分类治理的原则。通过界定不同类别国企的功能,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设立时国有股的管理第六条 国有股的设置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