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
1、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样做违反了正常的付款程序,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业主直接给分包方付款的情况,如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与分包方必须及时与总包方办理好相应的付款手续,否则,在财务税务就是不合理合法了。
2、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工程款付到总公司账户,但总公司在合同中的付款账户是分公司的账户,工程款才付到分公司的账户上来。
3、甲方不会把工程款直接给分包,因为合同是跟装修公司签订的,不是跟分包人签订的,工程款当然要拨付给装修公司了,至于装修公司没给分包人,那跟甲方无关。分包人是否跟装修公司有合同协议,有的话就根据合同协议上条款要求支付款,不行就起诉。只是劳务分包的话,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故需判断乙方与丙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关系,有无经过发包人甲方同意。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联系如下: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属于层级关系。
承包)的关系。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发包方就是建设单位,总包方就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方就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即总包把一些可以分包的项目分给分包单位做。关系就是:发包方管理总包方,总包方管理分包方,分包方有事可以直接找总包方,但是不能直接找发包方。
劳务结算坚持“三统一”,即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账。项目商务经理或成本合约部应催促劳务分包在其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向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编制完结算书,打印四份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
如果实际施工人无证据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串通故意损耗实际施工人或者放弃施工合同权利进行结算,应认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并以此为依据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因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而无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1、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中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如果是自己的企业工程,支付工程款业务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如果是建筑企业对外分包:借:预付账款—预付分包款—xxx分包单位。贷:银行存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费用。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xxx分包单位。应付账款—保留金—xxx分包单位。
3、按总包工程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直接对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1000万总的发票,同时确认收入。总包按合同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2)支付分包方合同款800万,由分包方按分包款给总包公司开具发票800万。
4、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过程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直接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
建设工程中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劳务结算坚持“三统一”,即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账。项目商务经理或成本合约部应催促劳务分包在其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向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编制完结算书,打印四份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