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私募基金公开或变相披露业绩基金业协会发出警告,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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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私募基金公开或变相披露业绩基金业协会发出警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包括()。
正确 案:B 解析:《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Q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关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还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办法仅要求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对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对于季度报告,办法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表示,这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信披行为:一是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是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是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等相关措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此外,办法规定,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Q3:8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中的禁止行为包括()、
A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等相关措辞;(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4:为什么基金业协会要培育百家大型私募基金fof、
从小,麻麻就教育我,不把鸡蛋放一个篮子里,所以买基金我从来不会只买一个。后来,我发现,可以通过买一只基金就等同于买很多只,而且省去了自己挑来挑去犯纠结病的麻烦。人们称它为“基金中的基金”,或者“组合基金”,洋气一点就是FOF (Fund of fund)。
前两天基金业协会秘书长贾红波也说了,协会最近在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私募FOF的发展,想在两万多家机构当中培育出一百家左右比较大型的私募基金的FOF。基金君扫了一下朋友圈,里面流满了FOF机构激动的泪水。
基金君关注FOF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它也不算新鲜面孔,在海外来说更加不是小鲜肉。不过需要发展是真的,名字虽然看着通俗,实际并非买买买这么简单。请听基金君娓娓道来。
“稳健”脾性受欢迎
FOF是一种以精选基金组合为投资对象的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筛选出业绩优良的“子基金”,并根据投资目标和子基金的不同属性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它采用的是“间接持有”的方式,即通过持有其他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虽然也有个名字叫“组合基金”,但它属于纯基金的运作模式,而不是基金的简单组合。与一般的基金相比,由于没有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通常情况下FOF的风险更低收益更加稳定。
在目前股市低迷债市爆雷的收益荒芜时代,FOF越来越成为香饽饽,尤其受到银行、保险等大金主的青睐。“今年市场对宏观经济基本面逐步达成共识,经济成L型底部震荡,货币政策宽松低于预期。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银行、券商资管等机构缺少高收益低风险的资产。很多银行,如城商行,主营业务主要是信贷业务,但今年存贷之间的利差在缩减,开始逐步布局资产管理业务,他们也认同FOF可以配置不同策略的基金产品,更好实现各个层面的风险分散,达到需要的风险收益。”一家旗下拥有FOF产品的私募内部人士透露。
今年一月份,股市遭遇股灾3.0,跌得稀里哗啦。可以发现,FOF由于不是“孤注一掷”,在抗跌能力方面要强于纯股票策略的产品。目前,市场依然疲软,人气低迷,组合基金虽然收益也一般,但还是跑赢了纯股票和纯债券类别的产品。
FOF发展需突破多重困境
虽然FOF在国内起步也有数年,但形式的单一、管理的粗疏还显而易见,也不具备鲜明的风险收益特征。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FOF产品跟股票策略产品的业绩“亦步亦趋”,差距并没有很大。据了解,这是因为目前FOF产品选取的子基金仍是以股票策略产品为主,国内产品策略过于单一是其主要原因。而海外成熟市场的FOF产品其策略也是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资产配置策略,还有股票或债券或CTA等单一策略等。
目前国内FOF前进还需突破多道门槛,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研究总监程成认为有三大困难需要解决:
1、 国内FOF产品忽略了大类资产配置的功能。在国外,FOF有很多策略,资产配置型的FOF近90%。在国内,母基金管理人 指出: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金流向的监管者,由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不仅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管的具体权利,也使基金托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责任与义务,这使得基金托管人可以制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违规违法行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披露信息
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方式,《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可见,与公募基金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即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得采取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的方式。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办法》还赋予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双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具体事宜作出约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是否纳入监管
是。为了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这种专项渠道的信息报送机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纳入了统一监管。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一方法对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五、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与股权类或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强、风险大的特征。为此,《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以外,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可见,《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披露频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每月披露内容仅限于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时应当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完】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关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还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关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办法仅要求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对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对于季度报告,办法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表示,这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信披行为:一是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是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是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等相关措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此外,办法规定,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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