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瑞集团合法吗
重庆红瑞健康产业公司的工商营业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销售的有关保健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单盒价格为58元,一个疗程费用1000余元。根据有关规定,保健品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自主定价,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另外,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红瑞集团存在传销行为。所以重庆红瑞集团是合法的集团公司。

红瑞集团是干什么的
重庆红瑞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服务于中国“大健康”事业的新型现代化企业。总部位于美丽的重庆北部新区,地理位置优越,是市政府大力发展的产业园区之一。在全国多个省市拥有2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3000多间门店、体验中心。旗下产业涉及有星级酒店4家、红瑞连锁大药房200余家、红瑞仁影视公司、红瑞医院、红瑞天然水厂、红瑞诗乡山泉水厂、太白老年公寓疗养基地以及互联网产业等。
请问这个红瑞集团是央企单位吗
不是央企,红瑞集团是***健康产业的合 作伙伴,是重庆的企业。
红瑞集团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
你说的重庆红瑞集团,还是香港红瑞集团 ?
关于这个红瑞集团谁能说下
关于这个红瑞集团,旗下产业挺多的,而且在线下有上万家门店,6W名员工,即使不是*的,也是行业名列前茅。
、四川长虹财务丑闻(被指虚增收入50亿)是真是假 对该股票有什么影响
长虹发布澄清声明:销售虚增举报为要挟诋毁长虹发布澄清声明:销售虚增举报为要挟诋毁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5日 15:20 新浪财经点击查看*行情 新浪财经讯 2月25日下午消息,就今日媒体爆出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刚刚发来声明称,四川长虹(7.41,-0.11,-1.46%)“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声明表示,“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据刘海中介绍,举报人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2000年范德均入狱。 “自2007年底范德均出狱至今,范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声明表示,范德均正是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了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张伟) 以下为声明全文: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正面回应“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不实报道 2010年2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的报道。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为澄清事实,还原真像,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今日正面回应了“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并就事件原委进行了如下澄清说明: 一、“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二、范德均其人。据刘海中介绍,文中所称“知情人范德均”,原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7年底范德均出狱至今,范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对于范的无理要求,长虹公司本着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占,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严正拒绝了范的要求。对此,范德均多次对公司扬言,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据刘海中介绍,对于范德均的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长虹公司各级领导曾多次耐心地进行了开导和教育,反复告知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无需争议,即便其认为是“冤案”,也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长虹公司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严正地拒绝了其诸多不合法的要求。范德均正是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了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 三、对于公开诽谤、诋毁、中伤长虹公司声誉,破坏长虹品牌形象,不负责任地广泛散布不实言论的个人和机构,长虹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恳请新闻媒体不应成为个人泄私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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