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险的承保条件是最为宽松的,一般分成28天到3岁,3岁到18岁,18岁到65岁(部分公司有到70岁的)。 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是对职业有限制,一般一到三类职业都没有问题,4到6类即使承保,也会有限制或保额降低。年龄在承保范围之内,身体基本健康就行,投保时不在住院及有旧伤就行。
拓展资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4、非疾病的。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那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 外来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 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 非本意的,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 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 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内容就到这了。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非本意的、外来的和突然的。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
3、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一、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的承保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 伤残 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人的主观意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9〕91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 分公司 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 代理 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 公司名称 、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 *** 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3、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 子公司 、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 *** 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 *** 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4、财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当代社会,人们的保险意识是越来越高,因为毕竟保险可以帮助人们规避相应的风险,比如说在我们国家的人寿保险当中,就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个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意外伤害的构成主要是包括存在着意外情况,从而导致的身体受到伤害。